華閩上訴拗售股協議

身兼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的澳門商人顏延齡,其控制的第一激光有限公司九七年向福建省駐港窗口公司華閩(集團)購入兩家中外合資公司的51%股權,但付款後卻收不到部分股權。本港高院○八年裁定華閩須向第一激光賠償3,060萬美元,華閩不服,昨在上訴庭提出上訴,堅持涉案協議應受內地法律規管,卻無經過內地有關審批程序,故協議無效。

第一激光在澳門註冊成立,九七年支付310多萬美元(約2,400多萬港元),向華閩購入兩家中外合資企業福建華科光電及福州科騰光電技術的51%股權。

第一激光獲賠2.3億

但華閩收取購股金後,並無交出福建華科股份,並於二○○○年以6,000多萬美元把福建華科售予一家美國公司,第一激光因此在港興訟索償。

另華閩及顏延齡一方亦在內地興訟,○四年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三份協議所牽涉的股權轉讓有問題,故協議無效。

不過,本港高院○八年卻裁定華閩一方敗訴,認為華閩作為福建華科的股東,有責任向當局就股權轉讓申請審批,故即華閩違反協議。

指受內地法律規管

高院當時指,雖在「一國兩制」下,本港法院可把內地法律視為外國法律,而不會輕易干擾內地判決,但即使華閩因違反協議而須向第一激光賠償,亦無損國家利益,故最終判華閩敗訴,須向第一激光賠償3,060萬美元(約2.39億港元)。

華閩昨上訴時堅持,案中協議應受內地法律規管。根據內地法律,出售中外合資企業股權前,需經福建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對有關股份估值,並得福建省政府批准,方可簽立股權轉讓協議。但涉案協議並無經審批程序,協議應告無效。

上訴人:華閩(集團)、Jian An Investment Ltd.

答辯人:第一激光

案件編號:CACV12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