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指東方明珠創業(00632)○五年訂立協議,透過Hero Vantage Ltd.收購中國宜興項目,並向Hero墊付6,000萬元,但東方明珠卻未有及時披露有關交易,違反《上市規則》。證監會認為東方明珠前主席范棣、前執行董事李興貴、兩名現任執行董事鄭英生及周里洋對事件有責,故在去年入稟高院提出撤銷此四人出任任何公司管理層的資格。單就針對李興貴的部分,高院昨指示排期審訊。
事緣東方明珠在○五年九月,向Hero墊付的1,800萬元貸款及4,200萬元訂金(合共6,000萬元),以東方明珠當時的資產總值及市值總額來計算,墊款的資產比率及代價比率分別為24.7%及17.1%。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提供貸款的任何百分比率超逾8%,即有責披露。但東方明珠卻沒有及時發出通告,亦沒有及時在中期報告中披露,結果遲了約半年才刊發通告及向股東發出通函披露交易。證監會故質疑上述四人擔任管理層的資格。
此外,東方明珠本身早在○六年已入稟高院,控告前大股東招商迪辰集團、三名前董事(范棣、李興貴及伍世岳)及Hero等,指公司未授權收購宜興項目,公司資金遭違規動用,因此,索債6,450萬元人民幣。
案件編號:HCMP176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