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機場航空燃料供應設施的營運商香港航煤供應公司(Aviation Fuel Supply Company,下稱上訴人),○三年以4.49億美元(約35億港元)把機場的油庫等設施售予機管局,稅局就上述收益向上訴人徵收約4億港元稅款,但上訴人堅稱上述設施屬資本資產,售後收益毋須課稅,昨在高院上訴稅局的徵稅決定。
上訴人由數家燃油公司及航空公司合營,合夥人包括雪佛龍德士古、中國石化、埃克森美孚、科威特石油、蜆壳、中石航、國泰航空(00293)及中國航空等。
上訴人早年投資了約2.26億美元(約17.6億港元),在機場興建航空煤油庫、調節加油區、加油栓系統等設施,上述設施在上訴人的公司年報內被列為資本資產。上訴人又獲機管局批出專營權,自九八年起享有20年向航機供應燃料、營運有關煤油設施等的專營權,以收回興建設施的費用。
上訴人○三年把有關設施售予機管局,該批設施的資本資產值亦被注銷,上訴人強調出售資本資產的收益,性質與上訴人透過向使用設施者收費所得收益不同,前者不屬於經營業務所產生的利潤,稅局無權徵稅。
上訴人:香港航煤供應公司
答辯人:稅務局局長
案件編號:HCIA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