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曾來港向私募基金集資的激光設備產品公司深圳企業大贏數控設備(深圳),其母公司Huge Winners International Ltd.(下稱大贏國際)連同其股東,遭大贏國際的可換股票據持有人Pearldelta Group Ltd.興訟控告違反協議。高院昨裁定Pearldelta勝訴,可向大贏一方追回8,600多萬元贖回債券款項,或把票據換股。
大贏國際為擴展業務及實踐在深圳上市的計劃,○四年底尋找投資者加入。○五年八月Pearldelta簽訂認購協議,以2,000萬元購入大贏國際發行的可換股票據,贖回期限為三年,最後限期至○八年八月底。大贏國際五名股東李文彬、吳小菊、楊少辰、韓金龍及羅會才,並簽任認購協議的擔保人。
Pearldelta指出,大贏一方違反該協議,並無在指定期限交出集團的財政帳目,及無把款項存入一償債基金戶口(sinking fund),Pearldelta因此於○八年三月,要求大贏一方以現金8,600萬元贖回債券及批出餘下股份,但是大贏一方無支付款項,更把Pearldelta派入董事局的Kyle Shaw摒出大贏國際一方公司的管理層。
法官昨裁定大贏一方確違反上述協議,又駁回大贏一方的其他抗辯,包括大贏股東聲稱不知道所簽文件真正內容及法律後果。至於大贏一方指票據利息超過法定60%年息,指交易違反《放債人條例》,但法官昨指因為簽訂認購協議時,大贏國際的股本已超過100萬港元,故可以豁免遵守上述規定,最終裁定大贏一方敗訴。
原訴人﹕Pearldelta Group Ltd.
答辯人﹕Huge Winners International Ltd.、李文彬、吳小菊、楊少辰、韓金龍、羅會才、大贏數控設備(深圳)
案件編號:HCA595/2008、HCA81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