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迷債事件後,證監會加強規管零售結構性產品,昨日公布落實結構性產品的公開發售,將不再受《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規管,轉而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資要約制度內。
換言之,以後所有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的公開發售均會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證監會將會發表守則及指引,向業界說明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的規管政策。至於傳統的銀行產品及上市結構性產品,現行做法將維持不變。此外,證監會亦建議將非證券形式的零售結構性產品列為「證券」。
證監會在去年十月底發表有關諮詢文件,共接獲十三份意見書,普遍支持轉移規管的建議。不過回應者對失去《公司條例》中的安全港(即相關豁免)表達強烈關注,尤其是通常用以推銷結構性產品的「不超過五十名人士」及涉及最低面額五十萬元的安全港,希望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內複製相關的安全港,否則可能令香港的業務流失到區內其他市場。但證監會並不同意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