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交會向高盛提出控告。高盛其後發表聲明,否認詐騙,指有關的指控在法律和事實上都沒有根據,他們將提出強力的抗辯,以維護公司的信譽,並對有關的指控表示失望。
高盛提出四大爭辯。首先,高盛因是次CDO(債務抵押證券)交易而蒙受9,000萬美元損失,而相關產品收取的費用僅為1,500萬美元,他們沒可能設計一種讓公司損失金錢的產品。第二,高盛事先已作廣泛披露,向該CDO的兩大投資者IKB及ACA Capital Management(ACA)提供充足的資料,他們並已明白當中的風險。第三,用作抵押品的按揭抵押證券(MBS)組合,亦經由最大的投資者ACA揀選,其投資額達到9.51億美元。第四,按正常商業運作,交易商不會向買賣雙方披露對方的身份,故高盛亦不會向ACA表明「賺錢之神」普爾遜將會長期參與投資。
按美證交會公布,普爾遜在此CDO投資上賺10億美元(約78億港元),他沒有被證交會提控。普爾遜回應指,ACA作為該CDO的抵押擔保人,有單一的權力選擇抵押品,相反普爾遜公司卻沒此項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