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燈(00006)的差餉及地租估值爭議,土地審裁處(下稱土審)去年底裁定港燈一方上訴得直,土審並訂出新的應課租值計算方法。但港燈與差餉物業估價署在落實判決的細節上仍有分歧,土審昨作出定奪。
土審裁定涉案○四至○五年度的差餉及地租的計算方法中,「假定租戶平均淨固定資產」應採納○四年三月底的數據;至於差估署須向港燈退還收多的差餉及地租,土審昨裁定差估署須付息,判決前的利率以港燈在○四至○九年間的六個實際在市場融資利率計算(由1.64%至4.63%不等),判決後利息則按一般判決利率計。
土審去年十一月裁定港燈附屬 The Hong Kong Electric Co. Ltd.上訴得直,土審並訂出新的應課租值計算方法。應課租值採用「收入及支出法」計算,將港燈與港府之間《利潤管制協議》內的「准許收益」(即固定資產13.5%加股東投資1.5%),乘以假定租戶平均淨固定資產的結果,與扣除預期成本及支出的該年度總收入的差距,便是應課租值。
港燈昨收報46.2,跌0.25元。
案件編號:LDGA224/2004;LDRA358/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