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釐清逃生通道規例

針對石硤尾宇宙大廈地下樓梯底被僭建成貨倉的問題,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下稱上訴小組)認為規管逃生通道的《建築物(規劃)規例》第41條(1),只適用於行將興建的「新廈」,不適用於現有「舊廈」。建築事務監督不服上訴小組對該條文的詮釋,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裁定上訴小組錯誤詮釋法例,指上述條文適用於「新廈」及「舊廈」。

上訴小組認為,上述條文只可針對某一建築物使用一次,因大廈動工前,圖則已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一旦獲批,即該廈符合逃生規定,之後即使通道被阻塞,亦不會改變之前已遵守法規的事實。上訴小組最終否決拆除僭建物的命令。但今次訴訟前,業主已移除大部分僭建物,建築事務監督繼續訴訟,只為涉案爭議具廣泛重要性,須作出釐清。

官指條文適用新舊廈

高院法官昨在判辭指,上訴小組對該條文的詮釋並無說服力,並會衍生其他問題。法官指,事實上,法例其他有關條文,亦沒有把「建築物」區分為「新建築物」或「舊建築物」,涉案條文亦沒有限制本身只適用於行將興建的「新廈」,所以條文中的「建築物」應包含「新廈」及現存的「舊廈」。

法官又指,若該條文只限對某大廈使用一次,大廈落成後逃生通道被阻塞便不再受法例及建築事務監督規管,雖然消防處可頂替建築事務監督採取行動,但這其實是以狹隘角度理解建築事務監督擔當的法定角色及責任。建築事務監督管轄的不僅是行將興建的「新廈」,亦包括現有大廈、舊樓及危樓,亦負責伸出物、高度、上蓋面積、地積比率、通道、照明、通風等事宜。法官最終裁定上訴小組錯誤詮釋涉案條文。

申請人﹕建築事務監督

案件編號﹕HCAL4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