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埔布心排村居民代表的新界原居民賴禧安九二年獲父親轉讓地皮,賴父九四年身故。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九七年回歸後,仍持有地皮的新界原居民或地皮的「合法繼承人」,可豁免繳交地租。不過,地政總署指賴禧安不符合條例規定,地皮是由轉名而非從父親去世後承繼得來,因此拒絕豁免其地租。賴氏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押後判決。
今次案件牽涉原居民利益,亦是同類案件鬧上上訴庭的首例,鄉議局派出其執行委員兼豁免地租專責小組召集人、前立法會議員黃宏發到庭陳詞。鄉議局堅持,根據傳統習俗及氏族制度,轉讓地皮個案仍可獲得地租豁免優惠。
惟地政總署反對,認為只有死後承繼權益才符合《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豁免資格。該條例第2條訂明「合法繼承人」是指「在某原居村民死亡後藉合法繼承而有權或成為有權享有該死者遺產權益的任何人(不論是男性或女性),而該人是該死者的父系後裔」。
任職食環署的上訴人賴禧安九二年獲父親賴天送贈地皮,賴父兩年後身故。賴指由九七年至今合共被徵收不多於5,000元地租,多年來他均拒交,指《基本法》第122條及《中英聯合聲明》,保障原居民利益,署方的決定剝奪其權利。
黃宏發在庭上指,「繼承」一詞不應以「死後繼承」的狹義解釋,按氏族制度,最重要是權益並非由外來的第三者承繼,新界原居民在世時以「送契」或「分房」形式,把物業轉至子女名下,其實非常普遍。
黃宏發又表示,八七、八八年他出任立法局議員期間,曾審議有關條例,當時議員並沒有討論繼承是否一定指死後繼承。
地政總署及差餉物業估價署反駁,豁免地租只限於死後繼承並沒有違反《基本法》,因為《基本法》生效前,《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及《新界條例》均有「繼承人」的字眼,如果《基本法》對「繼承人」有不同詮釋,應會加以區別,但事實並非如此。
上訴人:賴禧安
答辯人: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地政總署署長
案件編號:CACV13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