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長沙灣發祥街家家發大廈地下11號舖○五年以565萬元出售,但買家主動向屋宇署投訴舖位防火牆被拆掉及非法擴建部分閣樓,業主其後重置防火牆及把僭建物拆掉,惟買家又指業主並非以簽約時的「原狀」出售物業,拒絕交易。高院去年裁定業主勝訴,可殺訂56萬元,買家不服提上訴,上訴昨亦遭上訴庭駁回。
上訴庭指出,業主在合約中的責任是要交出物業完好業權,業主已重置防火牆,至於閣樓問題,原審法官亦裁定該業權查詢超出期限,及僭建部分已在成交前拆掉,令涉案舖位的業權再無瑕疵。
官指已交出完好業權
上訴庭又認為,買家既然已經直接向屋宇署投訴防火牆被拆,最終成功令到業主重置,這樣做的目的便是要依約購入業權完好的舖位,現在業權已完好,因此駁回買家的上訴。
涉案業主Chan Choi Fung及Lor Woon Kum,○五年三月與買家Huge Base Investment Ltd.簽訂買賣協議,擬定同年八月一日成交。等候成交期間,買家首先就防火牆向業主提出業權查詢,並向屋宇署投訴,屋宇署其後回覆買家一方,指已向業主發出建議信,要求重置防火牆,否則會發出強制命令,買家並將該信轉發業主一方。業主最終完成重置,屋宇署七月廿五日向買家發信確認工程完成。
買家隨即於翌日提出另一業權質詢,指出閣樓被非法擴建,原審法官指該質詢超出質詢期限,僭建物亦已於七月底拆除。
上訴人:Huge Base Investment Ltd.
答辯人:Chan Choi Fung、Lor Woon Kum
案件編號:CACV16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