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位於謝斐道501-515號的美漢大廈,其業主立案法團遭地下2A舖位業主(下稱原訴人)入稟控告,指通往上述舖位內的污水管道架設未經屋宇署批准,要求業主立案法團拆除未經批准的管道架設。此外,原訴亦就通往電掣房之通道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立案法團的有關人士擅自闖入。案件昨在高院開審。
涉案大廈地面為商用舖位,其餘樓層用作住宅用途,涉案舖位現為超級市場租用。原訴人昨在高院指,受爭議的污水管架設在大廈住戶的排污渠道,屋宇署○四年八月亦指該建設未經批准,要求清拆及還原。原訴人指業主立案法團未有進行清拆行動,違反屋宇署的指示及大廈公契。原訴人又指原訴早已撤銷許可,不再讓業主立案法團經其舖位通往電掣房,故對方不應擅用該通道。
官拒原訴人申控電掣房
法官審訊時稱,由租戶控制電掣房做法不切實際且不合理,若在危急情況下業主立案法團人士無法通往電掣房,會構成危險。
案件編號:HCA86/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