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利比里亞共和國遭兩家離岸公司入稟本港高院,追討1,839萬美元(約1.43億港元)的美國紐約法院判定債項,以在香港執行判決。高院聆案官指利比里亞雖然作為一個國家,但它在此情況下並不享有免被民事追索的豁免權,昨判該兩公司勝訴,可追討上述款項,另加利息。
兩家原訴公司Hamsah Investments Ltd.及Wall Capital Ltd.(下合稱原訴人),之前獲另外兩家公司FH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Inc.及SIFIDA Investment Company S.A.轉讓涉案○二年紐約法院判決款項的債權,原訴人再於○八年六月在港入稟追債。
利比里亞共和國昨沒有代表到庭,法院接納原訴人已將有關文件及入稟狀派送給對方。昨天的判辭顯示,原訴人未能在香港循外交途徑派送訴訟文件後,把文件轉交利比里亞在中國及美國的大使館,及在相關案件中代表該國的英國律師,但英國律師拒絕接收。
未按程序作出抗辯
不過,利比里亞最終有就今次案件提出抗辯,但聆案官指該國沒有留下合適的派送文件地址,及沒有按程序交入擬抗辯通知書。
聆案官指出,按之前剛果共和國在港被追債的案例,如果引致債項的交易純粹為商業性質,被追債的國家不再享有免被民事追索的豁免權。因此,利比里亞雖然作為一個國家,但涉案判定債項源於借貸協議,借貸協議純粹是商業交易,所以利比里亞在此情況下不享有豁免權。
聆案官接納利比里亞已確認接收法院文件,但它無正式交入擬抗辯通知書,最終裁定原訴人勝訴,可追回上述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