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東方明珠創業(00632)於○六年收購中華煤炭能源集團40%股份,並打算分拆上市,但收購及後出現爭拗,賣方張景淵○八年興訟控告東方明珠創業及主席黃坤等陳述失實,要求撤銷交易及追還股份。
東方明珠一方早前申請剔除陳述失實的指控,又申請簡易勝訴判決向張反申索4,000萬元中華煤炭股息差額。高院昨把東方明珠一方的上述申請全部駁回。
反申索股息須正審
張景淵指控,黃坤曾經口頭保證協議後18個月內籌集2億元及令中華煤炭能源上市,但黃未能如期履行保證,因而被指為陳述失實。
黃方在庭上重申,他只是「in a position to」在18個月內履行保證,卻沒有說一定「會」完成。法官指兩種說法無異,遂駁回黃方要求剔除指控的申請。至於黃反申索股息差額4,000萬元,法官認為現階段不宜以簡易程序解決,須正審。
張氏又指,籌備上市期間,黃坤指礙於上市規則所限,張為內地居民不能任中華煤炭能源的主要股東,建議張把15%股權轉予獨立第三方添盛投資代託,張後指添盛投資其實是黃所控公司,並非獨立方,故陳述失實。辯方要求剔除此指控亦告失敗。
案件編號:HCA 147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