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奧瑪仕(00959)○七年進行配股,英屬處女島公司Liming Capital Ltd.(下稱原訴人)其後入稟高院向一女士Yeung Hei Kwan, Jackie追討2,691萬元配售佣金,指雙方有合作協議。原訴人昨循簡易程序先向Yeung追收部分款項,但Yeung堅持與原訴人一方的代理人是情侶,與原訴人之間並非純商業關係。高院聆案官最後拒絕原訴人的簡易勝訴申請,讓Yeung無條件提出抗辯,原訴人一方亦須向Yeung先支付120萬元訟費保證金。
被告指與原訴是情侶
原訴人除Liming外,其代理人Francois Weber稍後亦加入作原訴人。Weber指○六年六月認識Yeung,二人商討合作為上市公司集資賺取佣金。約一年後,雙方參與奧瑪仕配售股份,協議攤分佣金。
二○○七年十二月奧瑪仕完成配股,原訴一方指至二○○八年八月,Yeung協議給予原訴一方約792萬元,之前並開出一張約692萬元的支票,但未能兌現。
原訴一方其後入稟向Yeung追討2,691萬元佣金,昨並先循簡易程序追討約792萬元或約692萬元。
但Yeung現堅稱與來自瑞士的Weber是情侶,她願意支付佣金,但並非在商業或法律合約的基礎上,她又指不知道有Liming這公司存在。
聆案官最後駁回原訴一方的簡易判決申請,並基於原訴一方屬海外人士及公司,下令原訴方先支付120萬元訟費保證金。
案件編號:HCA181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