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證監會建議將收購及合併監管架構,應用於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並將《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有關市場失當行為及披露權益的條文,應用於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證監會指出,隨着房地產基金市場在香港及亞洲其他地方逐步發展,加上市場對房地產基金的收購及合併活動的興趣漸濃,相信現正是檢討房地產基金收購及合併活動監管制度的適當時機。
加強監管上市集體投資
諮詢文件首部分將建議修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包括讓房地產基金與上市公司的控制架構趨向一致。
第二部分提出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使相關條文能夠應用於上市集體投資計劃,以便加強對買賣這些投資計劃的市場行為的監管,有關條文關乎市場失當行為及上市公司披露權益的規定。有關修訂建議的諮詢期於今年三月八日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