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匯多利(00607)主要股東之一廖澍基,在本年六月被裁定未有按規定披露他在○六年十二月受押匯多利前主席楊渠旺的2.318億股匯多利,廖被判罰款1萬元及另需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4,582元。廖澍基上周提出上訴,指自己從未擁有過被指未申報的股權,上訴昨遭高院駁回。
證監會指,廖澍基○六年底借出600萬元予匯多利旗下的居利實業(已清盤)。楊渠旺當時將2.318億股匯多利(佔匯多利股權約54%)交予律師行託管。楊簽立授權書,若匯多利一方逾期未還款,廖可獲部分股份抵債。匯多利未有按時還款,廖在○七年四月獲得3,000萬股匯多利。
廖雖有申報3,000萬股匯多利權益,但證監會指廖受押楊氏約2.3億股一事同屬須披露權益,遂票控廖、楊違反披露責任。楊已認罪,罰款5,000元。
廖上訴指,控罪指他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申報股權變動,「無合理辯解」是控罪中必要元素,要證明廖氏「無合理辯解」的責任應落在控方身上,辯方不需負上責任。
官:有責任作出辯解
但高院昨認為,廖有責任為其未有披露股份權益一事,證明自己在事件中有合理的辯解。
廖又爭議,楊的授權書非股份的「產權」文件,且託管股份的律師行一直是楊的代理,並非代廖持股,故廖沒有「受押」股份。但高院認同裁判官所指,案中的貸款協議書連同授權書,證明涉案股份是作抵押用途。
案件編號:HCMA51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