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印尼財團De Monsa大股東劉常仁父子所持的加寶有限公司,○七年簽立臨約以4,560萬元作價購入貝沙灣第3座43及45樓A複式單位連車位,加寶付訂660萬元後沒有完成交易,因此遭賣方興訟索償,雙方早前並就有關法律問題要求法院先行定奪。根據臨約條款,賣方沒收訂金後可重售單位,但不能再索償及強制對方完成交易,高院聆案官認為賣方對加寶的申索應被撤銷,及不可保存臨時訂金以外的462萬元進一步訂金。
聆案官雖然就有關問題作出裁決,但並未作出相關命令。賣方New Champion(Hong Kong) Ltd.○七年三月以3,639萬元,從發展商購入涉案物業,再於同年十一月與加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加寶並繳付臨時訂金221.9萬元。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加寶仍向對方再支付462.1萬元進一步訂金。
官:殺訂後不可追究
臨約其中一條文訂明,如買方悔約,賣方可沒收臨時訂金及重售物業,但不可再向買方索償及強制完成交易。賣方指加寶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來觸發引用該臨約條款,但聆案官認為只要加寶沒有完成交易,條款便告運作,賣方沒收臨時訂金後,便可重售物業,而不可再行追究,故聆案官認為賣方的申索應被撤銷,及不可保留臨時訂金以外的進一步訂金。
案件編號:HCA269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