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匯多利(00607)主要股東之一廖澍基,在本年六月被裁定未有按規定披露他在○六年十二月受押匯多利前主席楊渠旺的2.318億股匯多利,廖遭罰款1萬元,另需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4,582元。廖澍基昨在高院上訴,他指自己當時不算是「受押」股份,且從未擁有過被指未申報的股權,高院法官押後判決。
證監會指,廖澍基○六年十二月借出600萬元予匯多利旗下的居利實業(已清盤)。楊渠旺當時將2.318億股匯多利(佔匯多利股權約54%)交予律師行託管。楊簽立授權書,訂明若匯多利一方逾期未有還款,廖可獲部分股份抵債。匯多利最終未有按時還款,廖在○七年四月獲得3,000萬股匯多利。
廖澍基雖有申報該3,000萬股匯多利權益,但證監會指廖受押楊氏的2.318億股一事同屬須披露權益,證監指廖氏最遲在○七年八月從律師行處獲得貸款文件時,應已知悉受押股份一事,卻未按規定在3個工作天內向港交所及匯多利申報,遂票控廖、楊二人違反披露責任。楊已在本年三月認罪,罰款5,000元。
涉受押2.3億股匯多利
廖昨上訴指,楊的授權書非股份的「產權」文件,且託管股份的律師行一直是楊的代理,並非代廖持股,故廖沒有「受押」股份。證監會不同意,並表示案中的貸款協議連同授權書,足證涉案股份是作抵押用途。
廖又指,廖獲取的股數受制於匯多利有否還款及其股價,他最終只取得匯多利2.318億股中的3,000萬股,而從未擁有過其餘股份的權益,所以沒有申報的必要。證監會卻認為受押股份同屬須披露權益,並以「股份星期一買入,星期五賣出,同樣需要申報權益」的假設,來說明廖在案中的確有披露責任。
廖又爭辯,控罪指他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申報股權變動,「無合理辯解」是控罪中必要元素,要證明廖氏「無合理辯解」的責任應落在控方身上,辯方不需負上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