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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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研改革結構品規管

雷曼迷債事件後,為加強投資者保障,證監會昨日起展開為期兩個月的諮詢,建議改革結構性產品規管模式,令債權證形式的結構性產品亦被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制度內,同時建議引入結構性產品的定義。

在現行法例下,結構性產品如屬債權證形式,其公開要約受《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規管,其他形式的結構性產品公開要約,則屬《證券及期貨條例》管轄範圍。

非結構品亦須認可發售

證監會提出建議,結構性產品不論屬於何種法律形式,其公開要約均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此後,非上市結構性產品除非有適用的豁免,否則其要約文件及推廣材料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得認可,產品才可向公眾發售。

此舉可讓證監會在規管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的公開要約方面有更大靈活性。

至於上市結構性產品及由銀行發行的貨幣市場票據和貨幣掛鈎票據,現行做法將會維持不變。今次的諮詢期在今年十二月卅一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