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德資銀行Bayerische Hypo-und Vereinsbank AG前亞洲區行政總裁Walter Alfred Heinz Fuchs,不滿稅局將他因被解僱所獲的合共約1,515萬元賠償視為應課稅入息,早前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當時將該筆金額中的624萬元從應課稅入息中剔除。稅務局不服,昨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法官押後裁決。
雙方爭辯賠償或薪金
雙方就款項的性質進行爭拗。稅務局認為Fuchs在港受僱,有鑑於香港的合約,Fuchs在港工作的收入屬應課稅入息,Fuchs須就此繳稅。
Fuchs一方指,若Fuchs繼續受僱,根本不會得到兩年年薪624萬元的金額,有關款項是銀行作出的「賠償」,而非「薪金」,所以反對該款項屬應課稅入息。
涉案銀行的前身在○五年被收購,集團重組後,解僱了在銀行工作了二十多年的亞洲區行政總裁Fuchs,而Fuchs被解僱前與銀行尚有一年合約。
案件編號:CACV19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