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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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佳告安永保金上訴得直

前上市公司雅佳控股(現清盤中)早前與其前核數師香港安永就雙方之間的巨額索償官司達成和解,但官司之前牽涉的訟費保證金判決,雅佳認為當中爭拗的《公司條例》條文具廣泛公眾重要性,堅持往終審法院上訴,以釐清法律問題。上訴昨日在終審法院展開,雅佳獲判上訴得直,終院稍後解釋判決原因。

拗條例涵蓋範圍

雅佳在百慕達成立,並根據《公司條例》第XI部註冊。雅佳不認同上訴庭指《公司條例》第357條涵蓋根據第XI部註冊的海外公司。

第357條條文訂明,凡於訴訟或法律程序中任原告的有限公司,若有理由相信該公司敗訴時將無力支付對方訟費,法庭可先下令該公司須就有關訟費給予充分保證。雅佳爭議當中「公司」的定義,指第357條根本不適用於海外公司。

索償案已經和解

雅佳就九七、九八及九九年財政年度的帳目,控告安永專業疏忽,該案排期於上月中開審,聆訊原預計長達半年,安永於是先向法院申請,要求雅佳支付高達1.98億元的訟費保證金。高院原訟庭拒絕安永的申請,安永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四月反判安永勝訴,訟費保證金的金額有待定奪。現索償案不但已和解,雅佳昨亦成功推翻上訴庭的訟費保證金判決。

上訴人:雅佳控股(清盤中)

答辯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香港公司)

案件編號:FACV1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