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投資者若於冷靜期內決定退出投資該產品,其所獲得的退款可能會扣除相關行政成本及市場價值調整,故投資者是有一定成本。
他又指,銀行較以往積極推出投資產品,而保險公司的產品亦不一定純屬保險類別,對於應用同一個監管及操守準則,會交由政府跟進及考慮。
研允推人民幣企債
現時《證券及期貨條例》只監管銀行及經紀,其他的銷售渠道,如涉投資成分的保險產品,其操守準則會有別,韋奕禮希望有統一的監管標準,以堵塞有關漏洞。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財經事務)區璟智表示,如要對不同行業的中介人士實施一致的規管,需要考慮中介人的行業及其客戶的特性,倘當中存有差異,如風險承擔能力及投資經驗,監管要求的落實程序有可能要有所不同,但大原則仍是跟隨國際標準。
至於會否將證監會就加強投資者保障的建議擴闊至保險公司方面,她回應,明年首季會加強保險業界於培訓及考試的要求,以增加業界對產品及銷售過程的認識。她又指,現時正構思推廣更多以人民幣結算的產品,如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及考慮讓內地企業以人民幣發企業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