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朗迪國際(01142,現稱西伯利亞礦業)前主要股東之一盧銘輝,稱○七年一月協議以577萬多元代價,把一批朗迪股份售予何汝權,雙方協議限期半年繳清股款,盧轉股後一直未收到股款,遂於本年二月入稟高院向何氏興訟追討。何一方昨向高院聆案官申請,要原訴盧氏先交出訟費保證金。聆案官拒絕辯方的申請。
何一方昨指,雙方的所謂「協議」,內容和細節根本未曾詳細談及,認為原訴方的追索理據不足;加上原訴人盧氏在台灣定居,香港的「普通法」在台灣並不適用,日後一旦何勝訴,恐難以向盧追討訟費。
官:原訴依據充足
原訴人盧一方回應指,案中股份的確已經轉到何的手上,何並成為了認可股東。該批股份在當時市值逾500萬,從商業角度來看,盧是不會輕易把股份「免費」轉給何的。至於訟費方面,辯方未有證據支持若在台灣執行判決時會遇到困難。聆案官基於原訴案中法律依據充足,故拒絕辯方的申請。
案件編號:HCA47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