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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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保」求撤踢契登記

印尼財團De Monsa Investments Ltd.去年一月作價1.38億元,向豪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購入中環美國銀行中心37樓1至5室,De Monsa去年十二月底入稟高院向賣方豪銘基金踢契,要求索還訂金連同查契支出約1,389萬元。豪銘基金昨亦入稟高院,表示願意先向法庭交入約1,389萬元,以換取De Monsa移除在土地註冊處的有關買賣合約及De Monsa所提出的上述訴訟的登記。

物業纏訟難於放售

豪銘基金又要求法庭聲明涉案物業業權不受土地註冊處的合約登記、及De Monsa的權益所影響。

土地註冊處的買賣合約及訴訟登記,一般會窒礙新買家購買。豪銘基金現時不惜把De Monsa所追索款額,全數先交入法庭「保管」,即有作為保證金的意味,以求盡速掃除一切阻礙新交易的障礙,而毋須等候與De Monsa的訴訟解決。

De Monsa去年十二月入稟向豪銘基金踢契時指,豪銘基金未有妥善回覆業權質詢,及無法交出完好業權。

基金去年摸售美銀

據資料顯示,豪銘基金去年初,是以確認人身份向De Monsa出售涉案美銀物業。

De Monsa大股東劉常仁父子○七年大舉入市,狂掃高價物業,但去年底與劉常仁有關的公司多次就無成交而遭入稟索償,部分案件中劉氏的公司近期陸續以劉常仁案發時精神狀況有問題作抗辯,指84歲的劉常仁在○七年三、四月間跌倒,可能傷及頭部,故失常地瘋狂掃入大批物業。

原訴人:豪銘基金管理

答辯人:De Monsa Investments Ltd.

傳訊令編號:HCMP180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