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宗逾千萬元的何文田帝庭園交易,賣方指買方的律師行職員遲了6分鐘到達賣方律師樓交付成交文件,故即時視買方違約要求沒收近百萬元訂金。及後經磋商,賣方同意延續交易,但買方須多付18萬元。
買方Wu Wai San, Janet認為其當時律師行朱昌傑律師事務所須為此負責,要求該行賠償該額外的18萬元及另2,183元額外利息等支出。買方早前向區域法院申取簡易勝訴判決,但法官昨認為到底律師行職員當日是否真的遲到仍有待考證,現階段拒絕給予買方勝訴判決。
交易成交期原訂去年六月二日上午九時半至下午五時,後改為五月二十一日,但未有註明時間。按賣方律師樓打卡鐘所示,買方律師行職員在下午五時零六分才到達。該行爭議成交限期既無註明時間,應以當日午夜作限期,但法官不接納。
案件編號:DCCJ267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