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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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書強制附盈測會計界反對

港交所(00388)早前刊發諮詢文件,擬修改證券上市存檔及核對清單規定,建議修訂《上市規則》,說明無論招股章程有否載有盈利預測,新股申請人均須提交盈利預測報告。會計師公會關注以盈利預測報告來佐證申請人的營運資金是否充足,由於理據不充分,對建議有保留。

現時大部分新股申請人的招股章程都載有盈利預測,但亦有申請人不在招股章程載有盈利預測。

港交所建議將這項常規編納成規,所持理據是現時《上市規則》規定,無論招股文件是否載有盈利預測,申請人都須確認其營運資金是否充足。佐證的資料一般包括現金流預測、盈利預測及提供融資機構的書面陳述。港交所相信,提交預測文件,有助審批新上市申請人的財務狀況。

不能佐證資金充足

會計師公會表示,盈利預測及營運資金充足文件是滿足不同的要求,亦涉及兩個不同的財政期,例如上市日期為今年十一月,年結在十二月底,盈利預測涵蓋的是由今年一月至十二月,但營運資金充足文件就涵蓋今年十一月至明年十一月,因此認為盈利預測不能佐證營運資金是否充足,亦不清楚要求沒有在招股章程載有盈利預測的申請人,額外做盈利預測的好處。

該會認為,由現金流預測去證明營運資金是否充足已經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