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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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變革 要自由更須實現回報

本港強積金半自由行二○一一年實施,強積金受託人紛紛為此備戰。據香港投資基金公會一項調查發現,強積金「半自由行」後,約三成一受訪僱員強積金有意「搬家」,二成四表示會用保留帳戶結餘尋求其他服務或投資。不難想像,這個調查揭示強積金可能出現天下大亂的情勢。因為強積金受託人將展開搶客競爭,而委託人也靜久思動紛紛「搬家」,而且每年容許搬家一次,使「亂象」變成常態的可能增加。

這項改革目的是因應市場開放,給委託人更大自由度及取得更相宜的低成本。「半自由行」實施,這個目標可望兌現。但不可忘記的是,取得自由度及低成本,最根本在於實現高回報,較理想的回報才是終極目的所在。如果實施「半自由行」後,受託人競爭無序,而委託人頻頻搬家,較佳回報是否能保恐不無憂慮,而這憂慮更不是杞人憂天。

受託人爭客,可以在自我宣傳上落足工夫,或者減輕費用,但是否有能幹盡責的基金經理去打理,未必能保證,因為不設絕對的回報率,像波動市中基金經理能贏大市,或者贏其他基金,哪怕負增長都可以輸少當贏,實際上並未能盡心盡力幫委託人賺取回報。另一方面,雖說「半自由行」,打工仔有了搬家的自由度,如果打工仔能每次都搬對方向贏大錢,有這樣的投資眼光恐怕用不着基金經理代勞了,實則可能做多錯多機會更大。

站在政府立場,評估強積金改革的決策目標,應當立足於透過投資運作,使打工仔有個退休的養命錢,不用靠政府或仔女去供養。「半自由行」是否收到這種效果,是令人懷疑的。政府搞強積金是想將養老責任推向社會,政府甩掉包袱之餘,甚至是由其自生自滅,把管理的責任也甩掉,「半自由行」亦未體現政府負起管理的責任。應當強調的是,所謂管理責任不僅僅是杜絕違規詐騙,而且是應當包括實現回報,否則強積金盈虧由打工仔自負,這門投資除了受託的銀行受益於收費外,根本不能達到強積金助養老的目標。

過往強積金的缺失在於權責不清。在受託人方面有權無責,擁有投資操控權,但毋須承諾回報,委託人「可賺可蝕」,受託人篤定已賺豐厚管理收益;而在委託人方面自負盈虧,但投資決定權有限。「半自由行」只是適度改善了這種不對稱,亦恐有走到另一個極端的風險:強積金因委託人擁自由度,不當或頻繁轉倉而出現投資失收的現象,儘管受託人仍可以收取管理費,但委託人得為自己的投資眼光交付「學費」。

作為委託人與受託人權責的平衡,政府應當負起管理責任,公權力使政府宜於承擔這一角色。較佳的設計是,對受託人監察其管理收費,即使開放競爭仍要避免行內「協議收費」的反競爭行為。此外,政府應鼓勵設絕對回報的基金,或者尋求以少量管理費購買再保險的方式,作出回報率擔保,杜絕強積金的負增長。與此同時,不應任由不同的受託人詮釋回報計算,而對不同的基金設立統一的衡量回報的準則,這樣委託人才能就比較不同基金的表現,得到可行的依據。如政府不重視杜絕亂象,使強積金正回報「旱澇保收」,社會的龐大養老負擔最終必壓到政府財政上。政府若然以為有了「半自由行」,就可以省心懶理坐享其成,到頭來恐怕是竹籃打水一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