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為「四海足球隊」班主的商人朱明(又名陳駿)被Cathay Port Ltd.入稟高院,追索可換股票據利息及罰息共約488萬美元(約港幣3,806萬元)一案。Cathay Port在本年三月因朱明未有交入抗辯獲判勝訴。朱上月向法庭申請撤銷該判決,高院聆案官昨日裁定票據利息部分約203萬美元維持原判,但朱明可就約285萬美元(約港幣2,226萬元)的罰息作無條件抗辯。
票據由China Group Logistics Investment Ltd.(下稱發行人)發行,可換成發行人或Nantong Xinda Harbour Investment Ltd.的股份。原訴在○五年十二月與發行人或Nantong、及朱明簽立認購協議,朱明擔保發行人履行協議內的責任。協議規定原訴可按年獲息25厘,即250萬美元。
原訴指發行人及朱明未有支付○七年的利息,朱明去年十二月承認欠付利息,又簽下延遲訴訟契約,同意支付原訴方高達年利率12厘的罰息,罰息已滾存至約285萬美元。
指罰息實際利率逾60厘
高院聆案官認為有關罰息的部分,實際年利率已超逾60厘,按《放債人條例》規定,法庭有權重新審議有關交易。故朱明可就此筆罰息作抗辯。
而票據利息部分,朱明辯稱,原訴向發行人購入票據,實際上是以放債人的身份向發行人貸款。但原訴無放債人牌照,違反《放債人條例》,無權追回欠款。但聆案官指,向人貸款並不等於是放債人,現時無證據證明原訴專營放債生意。就原訴按票據收取的約203萬美元利息,朱明仍被判敗訴。
原訴人︰Cathay Port Ltd.
答辯人︰朱明(又名陳駿)
案件編號︰HCA27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