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電盈(00008)私有化被上訴庭炮轟人為操控而告吹,電盈、大股東盈科拓展及Starvest Ltd.不服判決,向上訴庭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其申請上周遭上訴庭即席駁回,上訴庭昨發出判詞解釋駁回理由,又指私有化方案是以盈拓及Starvest的利益而出發,似乎並非令電盈有得益,故證監會的訟費不應由電盈「掏腰包」,應由盈拓及Starvest來承擔。
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電盈、盈拓及Starvest還有最後機會可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申請須在上訴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起計二十八日內提交。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電盈早前已宣布私有化方案壽終正寢,無論終審庭判決如何,私有化也不會復生,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表明,計劃檢討及修改有關法例及規則,故任何因現行法規而引起的問題將成為歷史。
再者,擬上訴爭議的屬於籠統性問題,關乎事實的裁斷,並無重大廣泛公眾重要性,根本不適合帶上終審法院,故上訴庭拒發終審上訴許可。
盈拓Starvest應承擔訟費
至於訟費方面,上訴庭認為證監會在事件中是履行其法定職責,為保障公眾投資者而「出戰」,為公眾利益而行事,大有理由可取回訟費。至於應由電盈還是盈拓及Starvest負擔,上訴庭認為,平常這類案件中,在法院成功反對方案者的訟費一般由公司承擔,但今次情況不同,私有化方案是由盈拓及Starvest發起及設計,方案是為盈拓及Starvest而非電盈的利益出發,電盈的錢不應用於對其無得益的地方,故應由積極參與訟訴的盈拓及Starvest來承擔證監會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