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銀行作出不回購所謂「專業投資者」手上的迷債,必定有他們的根據,例如投資迷債超過800萬元的苦主,在購買迷債時都已經依據了銀行的要求,於文件上確認了本身「專業投資者」的身份;雖則有關投資者可選擇不確認該項身份,但我相信大部分人士在沒有迷債事件發生之前,都會不以為忤的作了確認,因此也便留下了這次被置諸門外,不獲回購的遺憾。
惟其如此,我也不能排除有些投資者如年老長者,或對投資合約等具法律制約的文件沒有閱讀及了解的習慣或能力的投資者,都也簽署了確認「專業投資者」的資格,現要證明當日曾有被誤導簽署了確認書,恐怕便不太容易了。
經驗投資者有分類
我上周說「專業投資者」應否以投資資產組合的多寡來作分界是十分具爭議性,況且800萬元的數目,在通脹與資產膨脹下對現在普羅投資者來說,或者亦不是一個甚麼大數目,因此是否適宜繼續以此作為分水嶺,界定投資者的類別,也是大有檢討的必要,這次銀行界在回購迷債的計劃中引入了「經驗投資者」的類別,與「專業投資者」一樣不會獲得銀行的回購,這個安排不失比較可取的處理方法。
有關銀行就回購雷曼迷債協議所下的定義是,「在首次購買雷曼迷債前的三年之內,曾在同一家銀行進行過五次高風險投資產品的交易」,都屬於「經驗投資者」,不會獲回購,然而「在不同銀行合共進行五次或在購買迷債以外銀行合共進行多於五次高風險投資產品交易」者,這次卻都不被視作為「經驗投資者」,可依據協議得到回購,兩者遭遇迥異,可說有幸也有不幸。
寬大處理值得讚許
擁有家財億萬從來只作傳統股票投資的苦主,聲稱被誤導致首次購買了像雷曼迷債這類結構性衍生投資產品,其可信性還是存在的,但是在此之前曾經多次作過高風險投資產品交易的苦主,訴說自己被誤導購買了有關迷債,那無論如何都難以說得過去,因此我認為把他們界定為「經驗投資者」,不向他們作回購,於理並無不合。
曾經在不同銀行合共進行過多次、或在購買迷債以外銀行合共進行多於五次高風險投資產品交易的苦主,說實在的,我看不出與在同一家銀行進行過五次同類交易者有何區別,但這次的回購協議沒有把他們納入「經驗投資者」之列,照樣向他們作出回購,我認為是比較寬大的處理方法,值得讚許,也為該類苦主感到慶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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