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二○○○年宣告清盤的前上市公司雅佳控股,九八年簽約向泰國一銀行Thanakharn Kasikorn Thai Chamkat(Mahachon)(下簡稱銀行)借入3,000萬美元,並以日本上市公司Akai Electric Co Ltd.的股份作抵押。高院去年裁定雅佳須償還銀行1,324萬多美元,雅佳不服,堅持當年由集團主席丁謂代簽訂的貸款及押股協議無約束力,上訴庭昨裁定雅佳上訴得直,反可向銀行追討2,254萬美元(約1.75億港元)。
當年銀行變賣手上的5,050萬股Akai Electric抵債,因為雅佳上訴得直,銀行根本無權持有押股,該2,254萬美元便是雅佳應取回的售股收益。
九八年十二月四日,丁謂向銀行呈交雅佳行政會議紀錄,授權丁謂簽訂案中3,000萬美元借款及押股協議,其實該貸款協議的實際用途是令到雅佳「孭起」另一公司紐約勝家的等額債務,解除紐約勝家的「債仔」地位。
官:銀行應查問
上訴庭指丁謂的行為違反對雅佳的誠信責任,未獲授權簽訂案中協議,涉案的行政會議紀錄根本是偽造文件,替紐約勝家抵債的交易亦無向交易所申報。九八年正值亞洲金融風暴,雅佳及紐約勝家兩家上市公司之間並無附屬公司關係,雅佳借入3,000萬美元代當時現金流出現嚴重問題的紐約勝家還債,及以當時市值4,000萬美元股份作押。
上訴庭認為涉案時銀行應該就交易是否對雅佳有利,提出查問,如果銀行這樣做,便會發現交易根本不符合雅佳利益,從而進一步調查丁謂的授權問題。上訴庭三名法官最後一致裁定雅佳上訴得直,可追討銀行賣股抵債的收益。
上訴人:雅佳控股
答辯人:Thanakharn Kasikorn Thai Chamkat(Mahachon)
案件編號:CACV17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