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港交所(00388)昨天向經紀發出通函,通知於港交所上市時授予股東為期十年的交易權,將於明年三月五日屆滿,過後將不可作轉讓。
港交所2000年合併上市時,為了換取當時的會員同意,向當時的聯交所股東給予八十多萬股,期交所股東就給予一百多萬股,而授予的交易權方面,可於十年內轉讓一次,即在2010年三月五日後變為不可轉讓。
刊發新股招股指引
有經紀行指出,交易權明年開始不可轉讓對他們影響不大,因為如要轉讓早已轉讓,不會等到期限屆滿前才轉讓。再者,港交所早前已推出交易權出售計劃,每個上限五十萬元,不少新成立經紀行,如非向現有證券行購入,都會向交易所購入交易權。
另外,港交所昨日亦刊發首次公開招股程序指引資料,以提高透明度,包括接納採用新加坡會計準則編製會計師報告及其他財務報表。
另一方面,若申請首次公開招股的公司,在遞交申請日期起計六個月後或在保薦人有變的情況下(例如因原保薦人離任而再委任保薦人等),重新遞交上市申請的文件,港交所將沒收首次上市費用;若是在申請過期後三個月內再交申請,除非文件有重大變動,否則先前向聯交所呈交的所有A1文件將維持有效及適用。若是過期超過3個月,則不在上述簡化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