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為「四海足球隊」班主的商人朱明(又名陳駿)被Cathay Port Ltd.入稟高院,追索可換股票據罰息約285萬美元(約港幣2,226萬元)一案,Cathay Port於本年三月在朱明未有交入抗辯下,獲勝訴判決。朱明昨向高院聆案官申請撤銷該判決,聆案官表示將連同Cathay Port追索票據本金1,000萬美元(約港幣7,800萬元)的案件一併處理,申請押後再訊。
票據由China Group Logistics Investment Ltd.(下稱發行人)發行,可換成發行人或Nantong Xinda Harbour Investment Ltd.的股份,原訴在○五年十二月與發行人、朱明簽訂認購協議。朱明擔保發行人或Nantong履行協議內的責任。協議規定原訴可按年獲年息25厘,即250萬美元。
辯指息高與「勒索」無異
原訴指發行人及朱明未有按協議支付○七年的利息。朱明一方去年十二月承認欠付利息,又簽下延遲訴訟契約,同意原訴方支取高達年利率12厘的罰息,罰息已經滾存至大約285萬美元。
朱明現辯指利率過高,利息以複息計算,協議違反《放債人條例》,追索金額之巨與「勒索」無異。原訴則反對撤銷判決,又指朱明債務纏身,在內地已被追索逾7億元人民幣。
案件編號︰HCA270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