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毅力工業(00332)旗下公司於九一、九二年期間重組,其中一公司毅力電子(Ngai Lik Electronics Co. Ltd.)遭稅務上訴委員會裁定透過公司重組避稅,稅局下令九一/九二年起三家系內離岸公司的五成利潤歸入毅力電子,稅局可就此徵收利得稅。毅力電子提出的上訴被高院原訟法庭及上訴庭駁回後,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押後裁決。
涉及本案的三家離岸公司包括Din Wai Electronics Ltd.、Shing Wai Ltd.及Ngai Wai Plastic Manufacturing Ltd.,全部在內地營運。毅力電子負責接收客戶訂購音響設備的定單,交由Din Wai生產,生產所需的電子零件及塑膠、金屬等原料由Shing Wai及Ngai Wai供應,Din Wai再把製成品售回毅力電子。
稅務上訴委員會指,公司在重組後實施的「訂價機制」等多項安排,令毅力電子獲得稅務上的得益,如毅力電子與Din Wai之間的交易紀錄只顯示貨品數量,貨品價格則在交易完成後由集團的會計人員釐定。
上訴委員會認為會計人員將毅力電子向Din Wai購入貨品的價格提高,從而令毅力電子的成本上升,Din Wai利潤增加。部分原屬毅力電子的應評稅利潤轉嫁到離岸公司,達致避稅效果。
毅力指業務毋須納稅
毅力電子現上訴指,集團在八七年已將生產線轉移內地,但涉案的重組計劃在九一年才開始。無論毅力一方有沒有進行重組,生產都是在內地進行,屬於離岸業務,相關利潤根本毋須在本港納稅。
毅力電子又指,即使毅力電子有在香港參與部分生產程序,稅局將三家離岸公司的五成利潤均歸入毅力電子,亦不合理。
毅力工業昨收市報0.14元,無升跌。
上訴人︰毅力電子有限公司(Ngai Lik Electronics Co. Ltd.)
答辯人︰稅務局
案件編號︰FACV2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