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長沙灣發祥街家家發大廈地下11號舖○五年一宗買賣發生糾紛,業主興訟控告買家,要求殺訂56萬元;買家則就物業防火牆及閣樓提出業權問題,當中包括投訴業主拆除閣樓的僭建部分,違反物業以「原狀」出售的條款。高院法官昨裁定該條文並非限制業主須連同僭建物一同出售,最終判業主勝訴可殺訂。
涉案業主Chan Choi Fung及Lor Woon Kum(下稱業主)及買家Huge Base Investment Ltd.(下稱買家),在○五年三月簽訂買賣協議,物業作價565萬元。
「物業原狀出售」條款惹爭議
在雙方簽訂買賣協議時,涉案物業舖面的防火牆被拆除,舖位內部分閣樓遭擴建,但兩項改動事前均未獲屋宇署批准。
法官指,買家就防火牆被拆的問題主動向屋宇署投訴,業主按屋宇署命令重置防火牆,已滿足買家的提問。
關於僭建部分閣樓的問題,法官表示買家沒有按買賣協議在成交日期前七日提出,業主無責任回應。至於買家堅持業主須確保物業以簽訂買賣協議時的「原狀」出售,業主在成交前單方面進行改動,屬違反協議。法官則指,根據案例,「物業以『原狀』出售」的規定是保障業主在成交前毋須改善物業的狀況,而非強制業主必須將僭建物拆除,或限制業主將物業連同僭建物一同出售。法官最終裁定業主勝訴,可沒收訂金。
原訴人︰Chan Choi Fung、Lor Woon Kum
答辯人︰Huge Base Investment Ltd.
案件編號︰HCA1711/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