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一家公司在香港申請以「alldressedup」為衣服、手袋、配件的註冊商標,但遭商標註冊處處長否決,該公司昨向高院提出上訴,但法官認同商標無足夠明辨性,只形容某一類衣飾,因此駁回上訴。
涉案公司Alldressedup International Pte. Ltd.(下稱申請人)申請註冊「alldressedup」為註冊商標,但申請先後於○七年及○八年被駁回,申請人昨向高院提出上訴。申請人堅持「alldressedup」並非一般英文用法,而是把「all dressed up」(可意譯為因應某些場合穿戴漂亮些)三個獨立英文字合併使用,是一個比較有趣的用字。申請人又指,「alldressedup」要套用在某些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場合,才有意思,因為這樣才可比較出是否「穿戴漂亮些」。
alldressedup商標欠明辨
不過,法官參考其他個案指,把一些文字併合並不代表組合出來的字眼有其獨特性,除非它具備其他特點或特別意思,法官認為「alldressedup」不符合該條件。法官又認為毋須特別比較,某些人也可「無緣無故」「穿戴漂亮些」,認為涉案商標不夠明辨性,只是形容某一類型衣飾,最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P9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