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在金融海嘯中倒閉的雷曼,其香港八家子公司跟隨在香港被呈請清盤,高院委任了畢馬威的會計師出任該八家公司的臨時清盤人及清盤人。稍後,法院將開庭仔細釐定畢馬威在出任臨時清盤人期間的酬金及收費,畢馬威昨向高院建議,委任一專家協助高院法官進行評定工作,法院認同該安排。
畢馬威去年九月獲委任為臨時清盤人,今年三月正式轉為清盤人,畢馬威初步計算,臨時清盤人期間的酬金及開支總額共2.91億港元。高院上月已批准畢馬威在釐定最終金額前,可先行領取75%收費,相等於約2.1億港元。
官拒納破管署反建議
鑑於雷曼清盤的複雜性及龐大規模,畢馬威向法庭建議委任一名曾在英國處理有關工作的專家出任評定員,以協助高院原訟庭法官釐定臨時清盤人最終酬金金額。
針對該事項,破產管理署亦提出一些反建議,建議可由高院原訟庭法官、聆案官、司法常務官、或專門負責評定收費的聆案官,自行處理,或以上述聆案官級數的法官配搭評定員。
但畢馬威質疑後者的配搭不符合法例,因為評定員只可協助原訟庭法官、特委法官或暫委法官。法官認同畢馬威要求,以評定員協助原訟庭法官進行釐定酬金的建議。
遭呈請清盤公司:美國雷曼兄弟證券亞洲、Lehman Brothers Futures Asia Ltd.、美國雷曼兄弟亞洲商業、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投資、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控股、Lehman Brothers Asia Capital Company、LBQ Hong Kong Funding Ltd.、美國雷曼兄弟代理人
案件編號:HCCW437、438、441、442、443、452、463、46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