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中國金匯礦業(00462)○七年曾簽立協議,作價1.3億元收購內地兩個礦場項目,當中1億元代價以一批1億元可換股債券支付,促致賣方售出項目的促致人Citywin Pacific Ltd.(下稱原訴)昨入稟高院控告中國金匯礦業,指交易已於去年六月完成,然而中國金匯礦業卻一直未盡力向聯交所申請批准有關轉換股份上市及買賣,亦未向原訴發行該批1億元可換股債券,原訴現向中國金匯礦業追究。
原訴現要求中國金匯礦業須向聯交所申請取得有關轉換股份上市及買賣的批准,並須於獲得批准後七天內向原訴發行該批可換股債券,及賠償損失。
涉購河北兩鐵礦
收購協議在○七年十二月簽訂,原訴在協議中作為促致人,會促致賣方向福茂控股(即中國金匯礦業的前身)一方出售青島永鑫匯礦業的全部股權,青島永鑫匯礦業持有兩個位於河北省承德市的鐵礦。
涉案債券按協議於發行日期後4年期滿,期滿前債券持有人可換取5,000萬股福茂股份。福茂已繳付了代價中的首3,000萬元,並於去年初易名為中國金匯礦業以反映業務發展。
中國金匯礦業本身去年六月的通告亦指交易已經完成,原訴認為中國金匯礦業應完成交易後半年內(即去年底前)取得聯交所的批准,然而至今仍然未有辦妥。
中國金匯礦業本年三月曾宣布,其與原訴發生糾紛而無法進入有關鐵礦,正採取行動以取回鐵礦管有權。
原訴人:Citywin Pacific Ltd.
答辯人:中國金匯礦業
傳訊令編號:HCA137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