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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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轉售宜趁淡市補價

本港私人住宅樓價一向高企,預算有限而有住屋需求的買家,不少都會選擇公營房屋,其中較受歡迎的則是房委會的居者有其屋計劃,亦即居屋。由於居屋一般會提供折扣予合資格的買家,而業主轉讓亦有一定限制,故不論在一手或二手市場內,居屋買家佔絕大部分都是用家。

早期的居屋,並沒有折扣率,而是以禁售期作招徠。如第一期的居屋火炭穗禾苑,不設折扣率,而設十年禁售期。於一九八二年起推出的居屋,方以市值折扣率方式出售,即合資格人士如綠表及白表申請人,可以市值折扣價購買居屋,然後設定五年的限制轉讓期。期內,如業主出售單位,須首先申請將單位回售予房委會,並在房委會拒絕該回售申請後,業主才可於繳付補價後在公開市場出售單位。若限制轉售期過後,業主就可通過補價程序於自由市場買賣,或於居屋第二市場買賣。居屋第二市場是指居屋業主未經過補地價程序,只能出售給綠表或白表人士。

補價數額 房委評估

至於補地價的程序,則業主首先要向房委會申請評估補價金額。計算方法為補價相等於將原來樓價的折扣,化為現值計算。例如房委或房協一手售出價為140萬元,折扣率為七折,即購入時的十足市值為200萬元,到禁售期過後,單位市值已升至210萬元,補價金額即為現時市值的三成,即63萬元。由於申請補價並不需要轉售才能申請,故若單位市值愈低,補價金額愈小,故現金充裕的居屋業主,趁淡市時或樓價下跌時先補地價較划算。當補價過後,房委會會發出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業主才可將單位於自由市場上放售。

不過,居屋業主要留意,若未經補價程序,而單位仍在五年轉讓限制期內,業主自行簽訂買賣協議、出售或出租單位,甚至按揭的話,即屬違反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7A條規定,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並且所有買賣協議均屬無效。

若單位五年轉讓限制期已屆滿,則業主可在申請補價前訂立單位的買賣協議,但在出售、出租或轉讓單位前繳付補價。另外,業主亦可以通過按揭方式去繳付地價,業主可與律師及銀行安排,在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生效當日簽訂按揭契約。如未繳付補價或未經房屋署署長許可便將單位按揭,即屬違反房屋條例,按揭契約亦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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