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清盤中的雅佳控股,就其九七、九八、九九年度的會計帳目,在○四年入稟高院控告其前核數師安永會計師行疏忽,向安永索償數以億美元計的巨額賠償。上訴庭早前頒令要求雅佳繳交訟費保證金,但安永要求的金額高達1.98億港元,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共識。
雅佳昨日獲得批准,可就上訴庭判其須交訟費保證金的決定上訴終審法院。
上訴庭根據《公司條例》第357條,要求雅佳交出訟費保證金。條例訂明,若法庭有理由相信在訴訟中擔任原訴人的有限公司,在敗訴後會無法支付答辯一方的訟費,則可下令該公司就訟費給予充分保證。
雖然雅佳是在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海外公司,但有根據本港《公司條例》第XI部註冊。上訴庭認為第357條適用於按第XI部註冊的海外公司,故判雅佳繳交訟費保證金。
外資將受影響
上訴庭法官昨指,他們的決定會影響到許多在港經營的海外公司,涉及公眾利益,故批准雅佳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CACV25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