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宜進利(00304)主席周湛煌及執行董事梁榕透過A-One Investments Ltd.(下稱A-One)持有宜進利約25%股權。A-One旗下的A-1 Business入稟高院控告周、梁二人,指他們違反受信責任,不當地處理A-1 Business(下稱原訴人)的2,700萬瑞郎(約1.9億港元)資產,要求法庭聲明有關資產屬原訴人所有。原訴人申請簡易勝訴判決,高院昨就申請進行初步研訊。
初步研訊重點在於原訴人的申索有否涉及「詐騙」的指控。根據《高等法院規則》,若原訴人提出的申索基於「詐騙」,案件則不能透過簡易程序解決。法官將在本月廿七日就此問題作出裁決。
原訴人A-1 Business在去年八月向鐘錶公司Festina Lotus SA出售資產,原訴人可就此項交易獲得2,700萬瑞郎。但原訴人指,周湛煌及梁榕以A-1 Business董事的身份通過決議將1.4億元(當時約值2,000萬瑞郎)作股息派予股東A-One,最終周湛煌利用此筆金額作償還私人貸款之用。
被指違反受信責任
原訴人指周湛煌及梁榕濫用公司董事職權作出對公司不利的行為,讓周湛煌獲取2,000萬瑞郎作個人用途。這項指控只涉及周、梁二人違反受信責任及不當挪用資產,案件根本沒有涉及「詐騙」的指控。
答辯人一方指,根據案例「詐騙」有較闊的定義,雖然原訴人的申索並沒有提及「詐騙」的字眼,但其他如不當挪用資產、不誠實等指控亦相當於「詐騙」,案件不應以簡易程序處理。
周湛煌曾就事件提出另一說法,周氏稱去年五月曾向銀行借3億元,再以股東貸款形式將款項注入A-One。A-1 Business與Festina完成交易後,A-One遂利用交易所獲的股息還款予周氏。但此說法受原訴人所質疑。
原訴人︰A-1 Business Ltd.
答辯人︰周湛煌、梁榕
案件編號︰HCA186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