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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稅混淆不清 監管機構責無旁貸

中國移動除淨日突停牌,臨陣改動造成混亂,波及市場參與各方,也暴露了市場各方面的失誤。中移是否因而墮違規險地,尚待觀之。以中移的市場分量和地位,出現這樣的紕漏,確實令人失望,顯見由企業管治到市場監管,仍要努力改善。因為今次出現的問題,並非是突發因素引起的,主要關乎各方的疏漏,搞到小事化大。

事情涉及根據國稅規例,中移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末期股息時,代扣代繳百分之十企業所得稅。這本來是去年就實施的稅法,而且早在去年九月就曾引起擾攘,當時在港被廣泛稱為股息稅。或許當時焦點是針對H股,現在是牽涉到紅籌,中移正是紅籌之身。於是市場難免質疑,中移是對稅例缺乏研究,以致不知落入股息稅網,還是明顯的疏忽?終究稅例實施一年多了,而且又有去年一輪擾攘的先例,相同的事件竟然再次製造麻煩,難道不應當咎責嗎?

如果中移對此後知後覺,則事情本來仍未致臨陣釀亂的地步。因為中移接獲國稅局的催件提醒,據稱是四月二十七日封發的,中移未能在除淨日更早的時間採取改動措施,令人不明何解?由四月二十七日到五月十二日,歷經十個工作日之多。不論事出甚麼原因,都顯示由政府到企業,由企業到市場、投資者之間訊息溝通並不順暢,缺失是人為原因造成的,並非不可避免的突發事故。

當然,回到稅例本身,不論是企業或投資者,俱指摘稅例的不清晰,去年釀成擾攘之後,當局也沒有作出明確宣示或發出指引。此外,稅項被指H股有雙重徵稅的衝突,又傳出在研究改革中。傳言多多,當中牽涉兩重困擾:一是稅例的涵蓋未明朗,二是市場理解同相關稅例相左。政府部門有需要向企業及市場釐清,國稅局雖向中移發函催收,但不等於使企業及市場明確了,何況同類企業日後須有參照。從根本上說,稅例複雜亦到了需要改革,將其簡化的時候。

以H股徵股息稅為例,財政部去年曾解釋,有關稅例非針對港人,而是消除投資來源不同而有政策差異,但我們知道,這卻在本港製造了另一種差異:香港股民如果不把跌入股息稅稅網的股票,以實物形式取出,按個人名義登記為股東,就不能免徵股息稅;此外,寄存銀行及券商的持股,若銀行及券商持個別有關股份未逾兩成半,也未必能享股息稅寬減。這些可以循技術安排就辦妥的事情,卻使股息稅稅例,成為煩擾股民的苛法。

由此凸顯稅例同市場現實衝突,但兩地政府及監管機構卻未有積極溝通,消除市場的分隔因素,一方面內地應考慮香港的現實,作出合理的安排,長遠使稅例簡化,應對香港更易操作最好;另一方面,本港應因應內地的稅例,積極同內地溝通謀求得到變通。實際上,股息稅稅例優惠對企業及個人投資者的分化效應,既因寬減安排,蠶食基金及強積金回報,間接損及個人,也因鼓勵提取實物,有礙交易「無紙化」,不利增強市場流通性。這些都具有方向性的意義,是港府應當去爭取的原則性大事。

中移因除淨日變動,計及給恒指添亂,致使股價除淨要再還原,可見影響所及相當廣泛,若然復牌後招致股價下跌,更是無端惹禍招損。事件對於企業、監管當局、政府是一個教訓,金融市場在危機中已難得安穩,如果因為處置不當,自找麻煩,實屬無妄之災。好在今次還不是大麻煩,但其揭示的失誤,卻是比麻煩本身更重大,比如稅例改革,是值得關注並需要加以改善的大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