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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卡廠商OPT上訴失敗

權智(國際)(00601)持有45%股份的智能卡生產公司神州金卡科技(下稱原訴),○三年商討與競爭對手合併,原訴稱投放機器及人力資源到對方廠房後,卻未獲對方交出三分之一股權,原訴故在○五年向對方興訟。原訴早前獲高院聆案官批准修改狀書,並列明索償額4,500萬元;對方不服提出上訴,昨被高院駁回。

原訴與競爭對手Oriental Power Technology Ltd.(下稱OPT)分別在東莞及深圳的廠房生產智能卡,原訴稱雙方○三年商討合併,原訴隨後在○三年底至○五年七月間,把生產資源及其主要員工與銷售員調往OPT的深圳廠房工作,原訴的總經理更成為OPT的董事總經理,之後原訴本身停止運作。

原訴指注資後未獲股

原訴稱按合資協議,其理應獲OPT的三分之一股權,但卻一直未獲轉股份,而OPT的大股東E-Pilot Group Ltd.私下把OPT股份售予第三者,令第三者獲得OPT的控制權。原訴因而在○五年控告OPT及股東等違反合資協議,要求對方轉股及禁止對方將OPT股份調走。

原訴早前申請修改狀書,指若一旦法庭認為雙方尚未確立合資協議,那以原訴確曾將生產資源轉予OPT來看,OPT等答辯方在事件中不公正地獲得利益,故須向原訴賠償損失。

上訴人:Lee Chi Keung Chris、E-Pilot Group Ltd.、Oriental Power Technology Ltd.、Kwan Kwok Lam、Cheung Wai Yuen Stanley

答辯人:神州金卡科技

案件編號:HCA202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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