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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高度不設新指引

發展商近年爭相興建特高「樓底」住宅,令政府擬進一步限制住宅項目的「樓層」高度,不過,消息人士表示,由規劃署聯同屋宇署及地政總署組成的工作小組經研究後,認為上述三部門現行均各有監控住宅發展高度的準則,故毋須額外增設純粹針對樓層高度的指引,但為避免灰色地帶,計劃將現行部門間的內部指引及準則清晰化,以供業界作參考。

上述工作小組就應否制訂樓層高度限制,早前曾與相關專業團體交換意見,包括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建築師學會、測量師學會、工程師學會及建築師事務所商會,據了解,業界普遍憂慮過度的限制,將會降低住宅發展的設計彈性。

政府三部門各具準則

消息人士續說,工作小組經研究後認為毋須額外增設新限制,因為上述三部門均有限制物業高度的準則,其中規劃署是透過分區計劃大綱圖的建築物高度限制作監管;至於屋宇署則會按建築物條例審批申請,若發展商申請特高樓層,會要求提出合理理據;而地政總署則會按地契條款監管,亦可於地契加入高限條款;可見各部門已有內部指引依循。

據悉,一般住宅樓層高度約3米,若樓層高度具潛力分割為兩層,則被視為特高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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