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納稅人堅持自己五年內進行5,643宗交易,炒賣股票價值高達3億元,證明「炒股」是他個人業務,稅局應准他以業務虧蝕為由扣減他與妻子的個人應課稅收入,終審法院去年已判納稅人敗訴,納稅人其後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現行「以案件呈述形式爭拗法律觀點」的稅務上訴機制,高院昨發出司法覆核准許,即受理案件。納稅人若將來在司法覆核中勝訴,現時稅務上訴機制將會改寫。
提出申請的為納稅人Lee Yee Shing Jacky及其妻Yeung Yuk Ching。
上訴不處理事實爭議
Lee不滿現時的稅務上訴機制,按現機制,若納稅人不滿課稅,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一旦上訴失敗,納稅人如欲進一步上訴至法院,根據《稅務條例》第69條,有關上訴須以案件呈述形式進行,上訴內容僅限於爭拗法律觀點,不會處理個案中涉及事實的爭議。
Lee指其個案的關鍵根本不在於法律觀點,而是查探案件的事實,例如他炒買股票的次數、頻率、及金額等。
爭拗去年帶至終審法院時,終審法院指傳統上看,炒股性質近似賭博而不被視為「業務」,當時終審法院列出可以斷定炒股是屬於業務而非賭博的25項因素。
雖然Lee早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證據支持他符合大部分上述因素,但稅務上訴委員會卻未有作出有關事實裁斷,終審法院正因受限於不能再處理案中事實,Lee無可避免在終審法院上訴失敗。
指牴觸香港居民權利
Lee批評《稅務條例》第69條規限僅拗法律觀點,牴觸《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將糾紛訴諸予法庭的權利,故要求聲明第69條屬違憲無效。
稅局反對高院受理司法覆核,指Lee早在○五年提出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當時卻無及時就第69條的憲法問題提出司法覆核,待案件到終審庭走了一趟後才提出,屬拖延兼濫用司法程序。
高院:非濫用司法程序
但高院昨指出,第69條的憲法問題,Lee的律師是看到終審庭本年一月的判詞才首次察覺,並已隨即就此提出是次司法覆核,故高院認為Lee並非濫用司法程序。
高院又指出,此憲法爭議具廣泛重要性,若不在此案處理,亦會在其他案件出現,故現應盡速處理。
高院又指Lee已繳付具爭議的稅款,可見Lee並非藉此拖稅,故高院現行使酌情權讓Lee逾期提出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