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華人置業(00127)○七年八月公布擬與至祥置業(00112)進行資產置換,方案其後雖遭小股東否決,但華置附屬愛美高集團前會計經理林景雄涉嫌利用內幕消息買賣至祥股份。林早前被裁定一項內幕交易、及一項促使他人進行內幕交易罪成,昨日在東區法院被判入獄八個月,罰款13萬元。
裁判官游德康並要求林景雄支付證監的調查費用5.4萬多元,另下令建議林所屬的會計師公會向他作出相應的紀律行動。
獲利額僅判刑考慮之一
林氏一方在求情時指,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林已對犯案表示悔意,加上林被定罪後已還押四周,故請求裁判官以長時間社會服務令代替即時監禁的判刑。
控辯雙方對林氏在本案中獲利的金額有爭議。根據證監會的計算方法,林就被裁定罪成的兩項控罪合共獲利20.8萬多元。但證監指,準確的利潤數字其實對判刑不太重要。林則以○七年八月至九月置祥股份的平均價計算,指自己只獲利約12萬元。裁判官最後採納林氏的說法,但指出利潤的金額只是考慮判刑的因素之一。
裁判官表示本案的案情不複雜,規模亦不大,相信是被告發現有機會「賺快錢」而產生突然貪心的行為。被告所賺的利潤不多,對市場的損害亦不算大。但被告在愛美高任職會計經理達四年,利用所得消息獲取股份進行內幕交易,違反作為公司人員的誠信,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刑罰。
法官斥影響港金融制度
裁判官強調,內幕交易是嚴重違反誠信行為,影響香港金融制度的健全,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被告教唆妻子封麗莎進行內幕交易,是案中主腦。
裁判官以判監九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和證據,節省法庭時間,獲酌量減刑,兩項控罪各判囚八個月,同期執行。
被告︰林景雄
案件編號︰ESS34341-34342/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