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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P告前僱員准改狀書

中介證券經紀商ICAP(Hong Kong)Ltd.與前僱員就離職補償問題展開訴訟,ICAP早前向高院上訴,要求將兩名涉案前僱員跳槽至競爭對手所進行的交易數量詳情加入在申索狀書中,指這與它根據《僱傭條例》提出的申索有關。高院昨裁定ICAP上訴得直。

涉案兩前僱員陳綺蓮、郭志亮在ICAP的股票部任職,○六年十一月,二人連同另外五人離職,跳槽至競爭對手。根據聘用合約,陳、郭二人須六個月離職通知期,二人以代通知金取代通知期。ICAP其後根據○六年未修訂的《僱傭條例》第7條(第7條已於○七年七月修訂)提出申索,指代通知金的計法應包括該通知期內僱主應支付予僱員的工資。

稱通知期內應計佣金

ICAP指陳、郭等七人自○六年十月至○七年九月間,在競爭對手公司進行與ICAP工作性質相若的股票交易;假設他們在通知期內仍留在ICAP,ICAP應支付佣金給他們,所以計算代通知金時亦須一併計算這些佣金,ICAP遂要求在申索狀書中,加入兩名前僱員在跳槽公司進行的有關交易詳情。但ICAP的申請早前遭高院聆案官駁回,ICAP故在上月向高院提出上訴。

前僱員反對理據不足

兩名前僱員反對ICAP的上訴,指ICAP要求加入的內容與案件無關,又指支付佣金牽涉酌情權,且計算佣金應以ICAP本身的收益計算,無理由牽涉他們跳槽的公司。

但法官昨認為二人的理據不足以反對ICAP的申請,判ICAP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A636 & 63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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