栢芝遭前經理人公司追討1,276萬

藝人張栢芝前日被前經理人及公司入稟高院興訟控告,指她在收取預支片酬後未有遵照合約接拍相關電影,要求她退回酬金,金額達1,276萬港元。兩名原告分別為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據原告在入稟狀稱,余毓興在2011年7月與栢芝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由余擔任其經理人8年,並承諾向她預支4,000萬港元,作為4部電影演出的報酬。2012年5月,雙方再簽訂另一份合約,余毓興向栢芝支付276萬港元,作為出演2部電影的酬勞。其後到2014年,栢芝改與AEG簽下一份補充合約,以取代2011年簽訂的經理人合約。

原告指栢芝在簽約後未有履行拍片的責任,故余毓興要求她退回上述已付的276萬港元,AEG則要求她退回1,000萬港元,並請求法庭頒令,要求栢芝交代由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9日期間與演藝相關的收入,作出違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