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在石 金勇萬追498萬酬金勝訴

韓國「國民MC」劉在石與另一著名主持人金勇萬,數年前向申請破產的前事務所追討未支付的演出費用,當地大法院最近判兩人上訴得直,要求前事務所歸還約共498萬港元酬勞。

劉在石與金勇萬於2005年與Stom E&F事務所簽約,惟該公司於2010年破產,電視台支付的演出酬勞全數歸其他債權人,當中劉在石與金勇萬分別被拖欠約430萬及68萬港元,法院於一審及二審指債權人擁優先權利,故將兩人的演出費判給債權人,但大法院昨日推翻原判,認為電視台演出合約的中心人物是藝人本身,演出費應屬藝人。早前有知情人士受訪時表示,劉在石一直堅持追討演出費用,是為了防範日後再有後輩受同類事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