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的「同居伴侶關係法案」(Domestic Partnership)於1999年通過,其中一類對象包括同志。起初「同居伴侶關係」的權益有限,包括醫院探訪權與遺產繼承權,後來才擴充至享有一般婚姻伴侶所擁有的法律權利,包括醫療決定權、監獄探訪權、參加伴侶保險計劃及領養權等。
2008年6月,加州最高法院以平等保護條款為由,推翻早前禁止同性婚姻的條文,向同性伴侶發出結婚證書,不過同年11月卻因加州8號提案通過,令當地憲法修正為婚姻只限一男一女的結合,並停止發放結婚證書。直至2013年,同性婚姻才於加州再度合法,而於2015年,全美國各州不能再立法禁止同性婚姻,全國同性婚姻正式合法化。